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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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7月2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网址: https://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yjge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国务院食安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国务院食安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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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校园供餐体量巨大、用餐群体敏感、经营形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社会关注程度高,事关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压实责任、注重实效、协同联动,严格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的学校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主管部门责任,健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提高校园食品安全保障,以及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能力,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水平,确保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二、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校长(园长)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和管理机构,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月调度”工作。实行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应严格执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双食品安全员”制度。学校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对满意度较低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要督促及时整改。
(二)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学校应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日常管理,遵循综合防制、预防为主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学校食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要将病媒生物防制作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必备内容,提升“人防”素养;配备三防设施设备,完善“物防”措施;鼓励引进有资质和专业化的第三方公司定期对加工经营场所及周边进行病媒生物消杀、运用信息化等技术形成风险自动闭环管理,强化“技防”效能。
(三)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将餐饮具清洗消毒作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内容。规范“除渣、浸泡、清洗、消毒、保洁”各环节操作,定期对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并做好记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14930.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14930.2)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餐饮具消毒应以物理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实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统一集中消毒或配送餐饮具的学校,要严格审查其消毒资质和能力,每批次索取并留存消毒合格证明。鼓励具备条件的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洗碗机,建设与供餐规模、供餐形式等相匹配的餐用具消毒房。鼓励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采取快速检测或第三方检测等方式每月验证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效果。
(四)规范大宗食材采购。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选择相对固定且资质齐全的大宗食材及原料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学校食堂应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材供应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建立大宗食材供货企业目录,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供应企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快检室,配备专门检测人员,对大宗食材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五)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索取进货查验证明文件,确保货、票相符。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由农贸市场配送的大宗食品及原料,应留存保管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加盖公章或共同签字确认的采购单据。鼓励借助信息化手段,定期公示食材采购情况,并建立使用电子台账。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建立完善餐食交接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配送餐食进行验收,确保感官性状正常、餐食与配送信息一致,餐食当餐加工、中心温度在60 ℃以上,并如实做好餐食接收记录,留存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证明,按要求做好餐食留样工作。配送冷藏、冷冻食品的,还应查验供应企业是否使用冷藏车配送,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供应企业立即整改。
(六)严格承包经营行为管理。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学校应建立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考核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依法依规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将不得对所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转包、分包等内容列入合同(协议),并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该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学校应定期对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够保障正常供餐的应急管理预案。组织每学期开展考核评价,评估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风险,对考核不达标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连续考核不达标的,及时启动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个人经营。
(七)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管理。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综合评估供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优先选定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管理、拥有符合规定的餐饮食品运输专用车辆及设备设施、通过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的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应当在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时明确约定退出的具体情形,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学校应当严格实行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纳入合同(协议)的终止条款,通过“互联网+智慧监管”等方式,定期对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加工制作、食材贮存、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进行巡查,对发现有违反合同(协议)约定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及时启动清退机制,并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学校应建立完善校外供餐单位退出或更换等情况下能够保障正常供餐的应急管理预案。
(八)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学校校长(园长)、食品安全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具体职责分工。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通过桌面推演、现场模拟演练等方式,完善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切实压紧各方管理责任
(九)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本地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校园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食安委要合理安排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包保督导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以及校园周边食品加工、食品经营主体,并在学校开学前增加督导频次;当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时,包保干部要靠前办公、现场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属地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暂停现有学校食堂供餐方式等情形的,属地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保障应急供应。
(十)压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许可准入并加大监管力度。对学校食堂应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自营或承包,以承包形式经营的需标注承包企业名称,经营形式或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要督促学校及时报告并申请变更相应许可。督促承包经营企业在学校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要求跨省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对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的,要根据学校申请或报告等信息,积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介入、现场指导,协助优化设计方案和流程布局。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学校食堂、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力度,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同时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结合地方饮食特点、抽检情况和投诉举报有关线索,加大对已发现问题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抽检力度。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食品安全领域信用档案,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十一)压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各地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加强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督促学校建立食品及原辅料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及原辅料供应商的选择准则及评审方式,建立稳定、安全的食品采购渠道。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的前提下,鼓励结合实际,推行食品原料面向生产环节统一采购,学校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由优质农产品基地直接供应等采购模式。鼓励建立大宗食材采购数字化平台,统一食材采购、供应、验收等流程,实现招标权、采购权、评价权相互分离。
(十二)加强卫生健康部门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健康工作。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师生与食堂管理人员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水平;协助教育部门指导推进学校环境卫生整治,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
(十三)公安机关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各地公安机关要广泛摸排线索,及时受理并立案侦办涉嫌犯罪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十四)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各地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风险交流会商,健全校园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及时将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承包经营企业、供餐企业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信息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学校食堂及其供餐企业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经营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抽检不合格等信用信息通报教育、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将涉及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的风险监测结果情况和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通报市场监管、教育、公安部门,提高应对处置效率。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通报闭环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对发现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机关,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应及时将行政执法移送的案件查处情况和工作中掌握的校园食品安全漏洞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研判舆情风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妥善应对处置,按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持续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
(十五)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运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食材验收及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师生就餐等学校食堂全链条无死角实时视频监控系统,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与当地市场监管系统对接,做到数据互通、视频共享、闭环管理。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推行“互联网+AI”、“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打造具有自动化晨检、库房传感器监控、智能识别留样、有害生物AI识别和防制、人员数字场景培训、学校食材数字化追溯管理等功能的食品安全全智能管理食堂。
(十六)完善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各地相关部门、学校应借鉴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师生联防共管,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就地解决食品安全投诉。学校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师生食品安全诉求,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公布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邮箱、网站等联系方式,畅通师生沟通交流渠道。鼓励在食堂设置食品安全投诉站、举办“食堂负责人接待日”活动,及时了解师生诉求。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可利用二维码、微信小程序等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接诉即办”系统。
(十七)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或膳食委员会、学生会代表等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频次,通过举办师生座谈会、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开放日、家长陪餐、学生帮厨等活动,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参与力度。鼓励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老师、学生、学校退休干部职工担任“食品安全监督员”,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等作为社会监督员,参与学校食堂日常巡查和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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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严防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起草背景
学校供餐体量巨大、经营形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面广、量大、线长,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令)以来,各相关部门合力共为,严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尽管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但校园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和师生家长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尤其是2023年下半年,部分地方发生的校园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冲击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反映出在新时代、新形势和新业态下,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仍然存在挑战和不足。因此,2023年12月,国务院食安办牵头,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部署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在此前提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各地健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水平。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依据
制定《指导意见》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国家标准。
三、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启动《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4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召开研讨会,研究《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基本内容等起草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结合正在开展的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深入剖析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炼各地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形成初稿。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再次组织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召开研讨会,商请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研提意见。5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上海、安徽、湖北、江西、重庆等地召开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初稿。
5月,市场监管总局向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8个相关司局征求《指导意见》意见,共收集有效意见、建议169条,经研究,采纳(含部分采纳)其中135条。同时,征求了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意见,共收集有效意见、建议17条,经研究,采纳(含部分采纳)其中14条。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有总体要求、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压紧各方管理责任、持续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四部分十七条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压实责任、注重实效、协同联动,严格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的学校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主管部门责任,健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提高校园食品安全保障,以及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能力,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水平。
第二部分,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此部分主要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针对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大宗食材采购、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严格承包经营行为管理、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管理、强化应急处置能力等8条内容。
第三部分,切实压紧各方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要求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此部分据此提出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压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压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卫生健康部门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健康工作、公安机关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打击、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等内容,明确要压实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本地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压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压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相关责任,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并提出要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强化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
第四部分,持续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此部分主要借鉴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提出鼓励、提倡性意见。要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运用,加强技术层面的迭代升级;要完善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借鉴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就地化解食品安全诉求;要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参与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